本应知应会基于2025 年 6 月 27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26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编制,聚焦学生、家长、教师、学校四类核心主体,梳理涉校涉生安全核心法律条款,明确各方法定权利、责任与违法后果,为校园安全治理提供精准法律遵循。
第一章 学生群体应知应会: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1.1 未成年人违法的责任年龄与特殊规定
责任年龄划分: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学生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 14 周岁的学生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公安机关将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同时可依法采取矫治教育措施。(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行政拘留执行例外: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学生,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原则上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 1 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此限制。(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办案特殊保护:公安机关询问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应当通知其父母 / 其他监护人到场;监护人无法到场的,可通知成年亲属、学校代表、基层组织 /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第九十八条)
违法记录封存: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关记录依法予以封存,非法定办案需要或国家规定查询情形,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依法查询的单位需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第一百三十六条)
1.2 校园欺凌相关违法与处罚
学生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采取矫治教育措施。(第六十条)
实施欺凌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从重处罚: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 14 周岁学生、70 周岁以上教职工的;
多次实施欺凌、一次欺凌多人的;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实施欺凌过程中,存在写恐吓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公然侮辱 / 诽谤他人、多次发送滋扰信息 / 跟踪纠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偷窥 / 偷拍 / 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拘留或罚款处罚。(第五十条)
1.3 扰乱校园及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情形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校园管理秩序,致使教学、校园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的首要分子,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扰乱学校举办的运动会、文艺汇演、开学典礼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存在强行进入场内、燃放违禁物品、展示侮辱性标语、围攻工作人员、向场内投掷杂物等行为的,将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拘留处罚;因扰乱秩序被处以拘留的,可同时责令 6 个月至 1 年内不得进入同类活动场馆。(第二十八条)
故意散布校园相关谣言、谎报险情 / 疫情 / 警情,或以其他方式扰乱校园公共秩序的,将依法予以拘留或罚款处罚。(第二十九条)
1.4 考试作弊相关违法与处罚
在中高考、学业水平考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 1000 元的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
组织作弊的;
为他人作弊提供器材或其他帮助的;
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第二十七条)
1.5 侵犯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常见违法情形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 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猥亵他人,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情节恶劣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猥亵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第五十二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师生财物,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将依法予以拘留或罚款处罚。(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学校教职工住宅、学生宿舍,或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将依法予以拘留并处罚款。(第四十七条)
1.6 涉生高频违法禁区
从教学楼、宿舍楼等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危险的,将依法予以拘留或罚款处罚。(第四十三条)
非法携带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校园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规定升放无人机、孔明灯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第四十六条)
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淫秽信息(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参与赌博、吸食注射毒品的,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同时可责令禁止进入相关场所、接触相关违法人员。(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
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处理仍不制止,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将依法予以拘留或罚款处罚。(第八十八条)
第二章 学生家长(监护人)应知应会:法定责任与法律边界
2.1 监护人的核心法定责任
未成年子女违反治安管理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除子女依法接受治安管理处罚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八条)
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的,或精神病人、智力残疾子女违反治安管理的,监护人需依法承担严加管教、看护治疗的法定义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未成年子女因违反治安管理被公安机关询问调查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到场配合;无法到场的,需配合公安机关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第九十八条)
对不予处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子女,监护人需配合公安机关、学校落实矫治教育措施,不得放任不管。(第二十四条)
2.2 涉校涉生违法红线
严禁以维权、家校纠纷等为由,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非法拦截校门、强闯校园、围堵学校工作人员,此类行为将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从重追责。(第二十六条)
严禁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子女实施欺凌、盗窃、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此类行为将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从重处罚。(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严禁对实施欺凌、侵权行为的未成年子女包庇、纵容,甚至对被侵害人、报案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侮辱诽谤、威胁恐吓,此类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
严禁在校园周边、网络平台实施侮辱、诽谤、威胁师生,散布校园谣言,干扰学校正常管理和师生正常生活的行为,此类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
严禁放任、驱使饲养的动物进入校园干扰教学秩序、恐吓伤害师生,此类行为将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拘留处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从重处罚。(第八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2.3 案件处置的配合义务
未成年子女被公安机关传唤的,监护人有权知晓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同时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阻碍、干扰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被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处罚决定,同时加强对子女的管教,预防再次违法。
对公安机关组织的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调解,监护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不得胁迫、欺诈被侵害人,也不得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九条)
第三章 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应知应会:履职要求与法律红线
3.1 校园安全防控的法定履职义务
强制报告义务:发现学生实施严重欺凌行为,或发现侵害未成年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按规定报告、处置;明知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不按规定报告、处置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学校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第六十条)
看护履职义务:对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未成年学生,严禁实施虐待行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学生的,将依法予以警告、拘留或罚款处罚。(第五十三条)
大型活动安全义务:学校举办运动会、文艺汇演、研学活动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工作人员需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发现安全事故危险立即上报、整改;拒不整改导致危险持续的,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予以拘留并处罚款。(第四十四条)
场所安全管理义务:学校教学楼、宿舍、食堂、体育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需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发现场所存在安全事故危险立即整改;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予以拘留处罚。(第四十五条)
配合执法义务:发现校园内存在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时,严禁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提供条件,此类行为将依法予以拘留处罚。(第八十七条)
3.2 严禁触碰的职业违法红线
严禁以体罚、变相体罚等方式殴打、故意伤害学生,或公然侮辱、诽谤学生,偷窥、偷拍、散布学生隐私,此类行为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严禁猥亵学生,猥亵未成年人的,将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严禁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作弊提供帮助、泄露出售试题答案,此类行为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学校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或出租、出借相关证件印章供他人非法使用,此类行为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处罚。(第六十三条)
严禁非法收集、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学生及家长的个人信息,此类行为将依法予以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3.3 执法配合与办案规范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涉校涉生治安案件,向学校调取证据、了解情况时,学校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不得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九十二条)
配合公安机关落实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必要时指派学校代表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配合开展询问、调解、矫治教育等工作。(第九十八条)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涉校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责令整改通知,应当依法执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将依法予以处罚。(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学校主体应知应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与法律风险
4.1 校园安全管理的核心法定义务
落实学生欺凌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凌防控、处置、报告机制,对发生的严重学生欺凌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依规报告、处置,不得瞒报、漏报、迟报。(第六十条)
落实校园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责任,对教学楼、宿舍、食堂、体育馆、实验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场所符合安全规定,杜绝安全事故危险。(第四十五条)
落实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责任,举办运动会、文艺汇演、开学典礼、校外研学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制定安全预案,落实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仍拒不消除安全隐患的,将被责令停止活动,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追责。(第四十四条)
落实校园治安秩序维护责任,对扰乱校园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固定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落实未成年人保护与矫治教育配合义务,对因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学生,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监护人依法采取矫治教育措施,不得简单开除、放任不管。(第二十四条)
4.2 校园重点场景的安全管控要求
校园出入口管理:严格落实人员、车辆进出登记制度,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危险物质进入校园,对强闯校园、非法拦截校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警。(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校园宿舍管理:严格落实住宿人员信息登记、安全巡查制度,严禁住宿人员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拉电网,严禁将危险物质带入宿舍;明知住宿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校园网络安全管理:严禁学生利用校园网络实施散布谣言、传播淫秽信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欺凌等违法行为,发现相关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处置并报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八十条)
校园周边秩序管控:配合相关部门整治校园周边治安、交通、噪声污染等问题,对周边干扰教学秩序、侵害师生权益的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第八十八条)
4.3 违法违规的追责情形
学校明知发生严重学生欺凌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将被责令改正,相关责任人员将被建议依法予以处分。(第六十条)
学校公共场所违反安全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第四十五条)
学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责令停止活动,相关责任人员将被处拘留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同时责令 6 个月至 1 年内不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第四十四条)
学校及相关工作人员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整改、处罚决定的,将依法从重处罚。(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通用权益保护与救济渠道
5.1 涉校涉生权益的法律保护条款
正当防卫免责: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校园欺凌、暴力伤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第十九条)
轻案调解制度:因民间纠纷(如同学矛盾、家校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第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对实施滋扰、纠缠、跟踪等行为干扰师生正常生活的,除依法处罚外,公安机关可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拘留并处罚款。(第五十条)
信息保密义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涉校涉生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学生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严禁将办案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生物样本用于非法定用途,否则将依法追责。(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
5.2 权利救济的法定渠道
被处罚人、被侵害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收缴 / 追缴决定、相关限制性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一百二十一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符合法定情形的,可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学校、师生、家长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第一百三十三条)
附则:本应知应会所有条款均来自 202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本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未尽事宜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正式法律文本为准。
作者提示: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